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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才信息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才信息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闽人发〔1997〕44号)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行为,促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和利用,发挥人才信息广告在人才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保护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制定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含广播、电视、报刊、邮电通讯、计算机互联网络、广告栏、多媒体公用信息服务网等,下同)刊播人才信息广告,均须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须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在本省级所属的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信息广告的,均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在本省其它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省所属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信息广告的,均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本省用人单位在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属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的,须凭有关证明文件,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由国家人事部审批。

  (四)省属及中央驻闽单位,到外省、市招聘人才,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文件;各地市用人单位到外省、市招聘人才,须以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用人单位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刊播人才信息广告,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函应如实写明单位性质、招聘或信息发布理由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准备在何种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外省、市单位来闽招聘人才,应出具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四)信息广告。人才信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和与本单位服务范围无关的内容。广告文稿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拟招聘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职称、待遇和招聘范围,求职信息来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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