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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等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人才中介机构中从事人才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就业推荐、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人才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参加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

  第七条 经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定期注册制度。未经登记和注册的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九条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的,应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资格证书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在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人才中介机构或《条例》颁布实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从业的,由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应向资格证书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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