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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等规定的通知


  (三)年度验证机关对人才中介机构提出年度验证意见。对通过年度验证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证专用戳记;未通过年度验证的,作出相应处理;

  (四)年度验证机关统一发布年度验证结果公告。

  各设区市对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情况应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参加年度验证须向年度验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报告书》;

  (二)年度业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许可证》副本;

  (五)法人登记证书;

  (六)年度验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但办公和服务地点不在福州市区的人才中介机构,省人事行政部门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征询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度验证,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验证材料的;

  (二)办公场所、资金、从业人员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验证,并收回《许可证》:

  (一)在年度验证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暂缓通过年度验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整改期间继续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视同无《许可证》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参加年度验证或未通过年度验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违反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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