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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等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机关。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及《条例》颁布实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工作;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工作。

  第四条 年度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许可证》登记事项执行和变更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作为上一年度年度验证时间。

  年度验证机关应在接到人才中介机构提交的年度验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度验证结论。

  第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参加本年度年度验证;凡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参加下一年度年度验证。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年度验证机关报送年度验证材料;

  (二)年度验证机关对人才中介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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