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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等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 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凡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参加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验证。

  第八条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正本应置于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场所醒目位置。

  第九条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到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在《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按《条例》规定处理:

  (一)伪造《许可证》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度验证不合格或暂缓通过年度验证仍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未参加年度验证仍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情节严重的;

  (二)在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未参加年度验证或未通过年度验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许可证》样式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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