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3〕48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
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其它单位申请《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发。
经核发《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由核发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其中,
《条例》实施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报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