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即主管部门在检查考核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时,须考核其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
《条例》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其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考核结果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呈报,没有按
《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能否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必备条件,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暂缓聘任或续聘。
十四、《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表彰和奖励”,其条件如下:表彰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件:(一)按
《条例》要求制定了可行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成绩显著;(二)按照
《条例》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三)单位领导重视继续教育工作,严格遵守
《条例》的各项要求,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四)保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条例》要求的继续教育任务。
《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表彰和奖励”条件主要是(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认真遵守
《条例》和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努力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做出了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