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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凡符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合格的予以公布。同时,省人事厅将适时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保留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市(地)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条件由各市(地)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十、《条例》十四条涵义:省人事厅要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编写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培训内容。

  十一、《条例》十五条第一项所称“继续教育工作经费”,是指各级人事部门综合管理继续所需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和组织实施全省性、高层次继续教育活动以及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条例》执法检查、证书登记验印等。各级人事部门在按《条例》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主持的同时,实行国家、用人单位和接受继续教育者共同负担继续教育费用。

  《条例》十五条第三项涵义:省人事厅可根据继续教育发展需要,从财政、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多渠道筹措经费建立省级继续教育基金,用以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十二、《条例》十六条所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实行一证一卡制,即指建立继续教育证书和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记入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内。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后,持有关培训证明,按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权限交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后证书退还本人保管。登记卡存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学习活动,由基地负责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讲座、研讨、进修和脱产自学由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成绩评语等。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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