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例》第
十条所述“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涵义:“针对性”是指开展继续教育要结合单位的生产、科研工作需要;实用性是指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先进性是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选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积极跟踪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八、《条例》第
十一条所述“继续教育应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涵义;多渠道是指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团体都可以组织继续教育活动;多层次是指针对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而言,可以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三个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多形式是指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以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函授班、还可以参加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活动,这种自学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及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提出自学的书面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学习完成后要提交论文或读书笔记、学习心得等材料作为考核的依据。
《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系指专业技术人员受单位派遣到业务对口的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考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通过工作时间,掌握新技术、新方法,从而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最后要有论文或业务报告作为考核依据。
九、《条例》第
十二条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增新、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场所。我省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省、市(地)、县(市、区)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中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一)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二)有一支专兼相结合且有一定水平的师资队伍、具有培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三)有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培训收费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制度;(四)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办学水平且年继续教育工作量须占办学单位整个培训工作的20%以上;(五)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一定的教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