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一)组织、检查、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施行
《条例》,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反馈施行
《条例》情况;(二)制定并组织本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办法。
五、《条例》第
六条第一项“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系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时间。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少于上述要求的安排。“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系指一个周期(一般三至五年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内的学习时间可当年一次脱产完成,也可分次脱产或半脱产完成。
《条例》第
六条第二项“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系指本人工资、医疗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奖金和岗位津贴视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作任务情况、学习时间长短而减发或全部发放。
六、《条例》第
九条“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含一次性半脱产累计脱产时间半年以上。接受继续教育后本单位服务服务最低年限:国内脱产(含一次性半脱产)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的,其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在国内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和出国留学进修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至八年。双方订立学习同时,凡在国内进修的按《国内进修协议》办理,到国外留学、进修、业务考察的按《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