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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参照施行《条例》的中央属或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须向本省业务管理部门和福建省人事厅备案。

  三、《条例》三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概念和主要任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知识更新包括科学知识更新、技术知识更新和知识结构更新即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信息。业务技能提高系指在接受继续教育中选择比较合适的形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所需的业务技能。

  四、《条例》五条第一款:省人事行政部门系指福建省人事厅,其职责是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一)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地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施行《条例》情况;(二)拟定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实施;(三)对《条例》中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施行《条例》情况;(四)总结交流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先进经验,表彰省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五)组织、推动全省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系指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其职能是归口管理本市(地)、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和市(地)人民政府各部门施行《条例》情况,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施行《条例》情况;(二)制定施行《条例》和推动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总结交流本市(地)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本市(地)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省人事厅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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