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闽人教[1996]8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处、各省继续教育基地:
为使各地、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有关概念、规定的内涵,现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印发你们。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关于《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一、为了便于《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顺利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
四条和本
《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特对
《条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二、《条例》第
二条中的“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系指本省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
《条例》的适用对象系指
《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具体操作:凡有专业技术职称都属继续教育对象;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也属继续教育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