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县区也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市安委会负责检查考核,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县区、市直部门、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一切评优受奖资格。
(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底市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兑现奖惩。
(六)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严格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必须限期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新设立高危企业未经安全许可批准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今后,我市不再设立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要从严控制。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发展改革、企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九)加强区域规划和管理。各县区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和重大危险品生产、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已建成的上述场所和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搬迁。
(十)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也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