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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科学评价制度。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为基本依据,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等级使用A、B、C、D的形式表达(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指标,只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综合评语要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既要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望。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在市、县区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组织实施,一个学年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县区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要严格规定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的种类,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菏泽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参考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招生自主权。
  (一)以学业水平考试取代升学考试。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既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之一。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后,初中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毕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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