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十条”已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3日)修改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3号)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润田
二○○六年八月十日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价格调节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机关或按行业由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代征。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为计征依据;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生产量为计征依据。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额=(实缴增值税+实缴营业税+实缴土地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