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十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从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应当在相关律师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