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
(2001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