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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价费[2009]03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9〕32号、湘价教〔2009〕12、13号、省物价局湘价传电〔2009〕10号和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春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春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具体免收政策仍按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执行。未列入免收对象范围的学生,城区按附表(1)执行,农村按附表(2)执行。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小学生导刊》、《初中生》、《中学生百科》、《第二课堂》、《学生?家长?社会》、《小天使》、《词句手册》、《英语同步讲解与测评》、《优秀作文》、《史地填充图》、《古诗文》、《实验报告》、《写字》、《科学启蒙》、《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心理健康读本》、《语文、数学、英语单元自测题》、《爱护眼睛 预防近视》等,严格按省物价局湘价教〔2009〕12号文件规定的用书目录,可在校园内供学生或家长自愿购买,其他刊物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

  二、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年标准不变,2009年春季起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安排见附表(4、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6)。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收费标准,仍按长价费〔2005〕135号文件执行。

  三、从2009年春季起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择校生收费标准(即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2009年秋季招收新生起,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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