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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提出研究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并通知市融资公司。
  (五)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融资公司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向市融资公司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市融资公司根据资金分配计划与用款单位同级政府进行项目对接,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六)省调控资金到位后,市融资公司向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发放贷款,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承接贷款。

第三章 调控资金的偿还

  第七条 市融资公司为省调控资金的第一还款人,按合同约定对省融资公司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用款单位同级政府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按时足额向市融资公司偿还本息,由市融资公司统一偿还省融资公司。用款单位的县区政府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时,由市级财政依据县区政府还款承诺书,予以扣款偿还。
  第九条 因用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用款单位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因市融资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市融资公司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所需费用由市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

第四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市融资公司要将承担的调控资金业务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为保证市融资公司正常运营,对市融资公司调控资金运作中产生的税费,由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优惠政策,市融资公司按年用款额的0.15%计提管理费,用于省调控资金争取、管理、偿还发生的会议、交通、差旅、印刷等费用。
  第十一条 市融资公司要建立严密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用款额度、期限和投向运作调控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定期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调控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调控资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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