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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五、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

  十六、中级职务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副高级职务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推荐,地(市)、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初级职务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推荐,县(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未取得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越级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需先经相应评委会评审推荐。

  十七、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按照规定手续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评委会评审。

  各地(市)、县、各厅(局)需要委托外地(市)、县或跨厅(局)评审任职资格的,须经地(市)、县、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有关评审组织(指具备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方可受理委托代评。

  某些专业本省尚属不具备评审条件,需委托省外(含送中直在闽单位)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委托送审事宜,评审结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对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委托代评的任职资格,职称改革工作部门不予确认。

  十八、经批准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领导(含正、副职)不直接在本单位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任职资格,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委托或指定相应评委会评审。

  十九、各级评委会由批准机关刻制印章。评委会成员聘书由批准机关颁发。评审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制定相应的评审工作纪律守则,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评委及专业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讨论的情况,应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不准向外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对于利用职便营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单位)及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到撤销评委、专业组成员资格。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所发的有关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文件即废止。本规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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