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市)、县(区)各系列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准成立评委会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其中,地(市)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本省尚未组建高评委会的系列,其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案。
专业评委会评审结果报批准成立评委会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单位按正常评审权限组建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报本部门、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报评委会批准机关备案。
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报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其中,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报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批准确认权限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中,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应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厅(局)所属组建中、初级评委会,受理跨地(市)、厅(局)委托代评对象的,其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行文通知委托部门(指地(市)、厅(局)),任职资格由所委托的地(市)、厅(局)批准确认。
评审对象获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以评审结果按上述审批权限被批准确认之日为准。
十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它系列评审。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对评审过程中的个别突出问题,经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同行专家协助考核评议。
十四、各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无法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及专业组,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应视其情况,对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停止其工作或收回评审权。对已批准公布的任职资格,经查实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按审批权限,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