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按正常权限组建的评委会,其评审计划、材料预审由本部门、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省系列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单位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其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地(市)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的报审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各部门、单位及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以及上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对评审对象的呈报材料及推荐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层层负责,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十一、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三人,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七人。
评委会及专业组在评审(评议)工作中,应认真审阅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评议)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可辅以测试、考核或答辩等方式,力求熟悉评审对象的情况,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确保评审质量。评审时,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安排评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人事、职称改革工作部门同志到会,对评审对象情况作必要的汇报介绍,以帮助评委会全面了解情况,更准确地组织考核评审。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不论通过与否,都应将评审结论、投票结果记入《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中,并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在对评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评议、投票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计票的基数可相应减少一人计算处理。
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会议的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将评审的情况、评审结果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受理评审对象评审结果简明表(附表三)及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等,报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具体报批确认权限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