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评委会由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分别报省、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批准后应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直二级厅单位组建的初级评委会报主管厅(局)审批。需要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市)所属单位(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报地(市)相应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报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省尚未组建高级评委会的系列,其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系列中级评委会时,该评委会的组建人选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厅(局)确需组建相应系列中级评委会时,在征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地(市)或省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备案。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由组建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人选(按附表一填报),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并批准。单位组建的评委会组成人选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的评委会名单在本届评委会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六、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七、为了加强专业评议和提高专业评审水平,各系列主管部门在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时,应在评委会下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专业组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初步对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等任职条件进行评议表决,提出评价意见。专业组的评价意见应向评委会作全面的汇报,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对象评审、推荐最终结论的裁决权在相应评委会,评审对象任职资格最终都应由评委会作出终审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