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复核认定工作氛围,使现有低保对象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低保政策和开展复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取得低保对象、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
(二)复核认定阶段(3月11日至4月30日)
1.受理申请材料。现有城乡低保对象及新申请对象均需在一定时限内向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故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因特殊原因没有按时提交材料的,可在复核认定阶段结束前留出一段时间,专门解决遗留问题。
2.严格审批程序。县(区)、乡镇(办)、村(居)委会要分别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和低保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名单需在城乡低保固定公示栏内长期公示)。各乡镇(办)对已享受和申请低保待遇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要做到100%。县区级民政部门对城镇低保对象入户调查不低于50%,对农村低保对象入户调查不低于30%。入户调查要两人以上。村(居)委会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要对所有调查后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评议结果在公示不少于一周后上报乡镇(办)。
乡镇(办)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要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初评结果予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取消及新增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抽调的人员,要集中力量对原有对象和新增申请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后及时审批,对原有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后在其《低保证》上加盖“2009年复核认定审验合格”章,对新增低保对象及时发放《低保证》。
3.复核对象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施保。在对低保对象复核认定过程中,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施保。原则上根据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健康状况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为长期低保对象,即“三无”人员及家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中其他成员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特困家庭,这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人员是较长期低保对象,家中主要劳动力为老年人、病人,就业能力差,无固定收入且收入低的困难家庭,这类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人员是短期低保对象,即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的对象,这类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A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超过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B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达到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C类人员享受低保标准要低于当地低保月差补标准。三类对象享受低保标准平均不低于省定月差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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