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厦府办[2003]262号)
为进一步鼓励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研究,提出以下关于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补贴的意见:
一、增加补贴的对象
可增加退役金补贴的对象,是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规定对象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增加补贴的标准
1、正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650元,副师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550元,正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50元,副团职干部每月增加补贴40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增加补贴300元。
2、技术等级6级的参照正师职干部补贴标准,7级的参照副师职干部补贴标准,8级的参照正团职干部补贴标准,9级的参照副团职干部补贴标准,10级以下的参照营职以下干部补贴标准。
三、其它事项
1、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了本通知增加的退役金补贴标准后,今后除中央、省有关规定的补贴外,不再享受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享受的其它补贴。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补贴含住房及其它补贴(医保除外)。
3、原规定的军龄不满20年的住房补贴不再执行。
四、本意见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补贴标准表
补贴标准
职 级
| 已补贴数额(元)
| 增加补贴数额(元)
| 合计补贴数额(元)
|
正师职(含技术6级)
| 750
| 650
| 1400
|
副师职(含技术7级)
| 650
| 550
| 1200
|
正团职(含技术8级)
| 550
| 450
| 1000
|
副团职(含技术9级)
| 400
| 400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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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职(含技术10、11级)
| 300
| 300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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