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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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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非厦门生源普通中专学历毕业生的接收审批问题

  从2005年起,我市不再直接办理非厦门生源应届中专毕业生到厦就业的审批手续,我市企业单位确实需要接收这类毕业生的直接按照合同就业,并且必须按规定为这部分毕业生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这部分毕业生在厦同一企业就业满四年后(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成为单位骨干的,且又和该单位签定2年以上合同的,可由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办理该毕业生入厦的就业审批手续。

  五、关于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的就业落户问题(附:厦门市接收自考、成考毕业生工作业务指南)

  1、接收条件。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属厦门生源的应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属非厦门生源的必须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厦岛外同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工作业绩突出,成为单位骨干,报批时又与该企业签有2年以上合同。

  2、审批办法。非普通教育类的毕业生既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也可从事工勤岗位。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3、档案管理。毕业生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按市有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4、就业后的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其聘用的岗位给予相应的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5、落户问题。经核准接收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户口落户在岛外或自己的合法住所;厦门生源户口可移入自己的合法住所。

  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连续工龄的计算。自2005年起审批的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报到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在报批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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