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4]34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就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是指: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我市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下同)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2004年7月1日后,我市按规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90日内,职工按《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解除人事关系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在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0.25”。
三、解除人事关系的参保职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按月补缴标准为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11%。
未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计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补缴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按照相应年份单位和职工的不同分担比例规定执行,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的辞职、辞退金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属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工作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