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按上述办法处理。
学成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三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
在国外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人员,其成果经相应权威部门认定后,可高定二至四档工资。
高定工资后,如遇职务晋升、工资改革、晋升工资,可按变动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和高定工资档次。
十三、第十一条第十一款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辞职、离职、辞退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领过辞职补助费、离职金或辞退费的,应如数交给接收单位,否则,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公安粮食部门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准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十四、第十二条 引进人员采取调动形式到我市工作的,接收单位落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调配规定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十五、第十三条 对于本人愿意来厦工作但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经确认可引进的重点人才,由市外资委外商服务中心、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市计委经济研究所作为中转单位在规定的名额内予以吸纳,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市财政专项拨款,这类人员的进厦手续由市人事局负责办理。具体程序是:1、推荐(包括自荐)并提供个人有关资料;2、接纳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3、由接纳单位报市人事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入或接收手续。
十六、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十五”期间争取设立5――10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个人自行支配使用的经费5万元。
十七、第二十条 引进重点人才的确认,由市人事局负责。具体程序是:
1、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填写《重点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资料: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③近期体检表;④科技成果认定文件或专利(专有技术)证书;⑤德才考核材料;⑥能够反映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