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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2、国家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者;

  3、国家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者;

  4、国家三等奖及省、部级二等(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5、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6、具有特殊技术、技能,被省内同行公认为本行业专业技术带头人,在省内有重要地位或影响,或在国际、国家性专业比赛中获奖,其技艺、技能被省内同行所公认。

  上述所提及的表彰奖励,系指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方面的表彰奖励,其他性质的表彰奖励,不能作为破格申报的依据。

  上述所指主要贡献者,系指获国家级奖励的前五名,省、部级奖励的前三名,地、市级奖励的前二名。

  上述所有破格晋升人员均需按规定的程序呈报参评。

  引进的重点人才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在原单位已被聘任,调入厦门企事业单位后,由厦门市职改领导小组确认后,即可聘任。

  十、第十一条第九款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重点人才,凡在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引进单位可根据需要,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给予聘任。其在国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内相对应的任职资格,按规定程序报请相关评审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有关批准机关审批确认。

  十一、第十一条第十款 引进人员中符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的,可不分先后与在厦门的专家同等对待。

  十二、第十一条第十款 工资待遇:重点引进人才原已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后仍继续从事原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确认和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前,原标准(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企业为固定标准工资,不含浮动工资)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高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他津、补贴一律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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