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六条第六款 引进人才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及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引进人才需求计划,并填报《引进人才需求计划表》,于前一年12月30日前报市人事局备案。各用人单位可按年度引进人才计划一次性引进,也可分期分批引进,对急需引进的人才,可随时提出,填写《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表》(样式附后)。市人事局专门设立引进人才受理处(地点:在市人才市场),负责接受引进人才的申请,并及时转报市人事局汇总、确定。经确定列入引进的,可将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材料及时输入信息网上,并于每周五在市人才市场公布引进对象及具体条件要求。若用人单位要求委托,受理处可协助联系外地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新闻广播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根据需要,市人才服务中心可协助用人单位组织赴外地招聘人才。
四、第七条 市人事局配合有关部门或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市急需引进的人才情况进行摸底,确定本市紧缺专业的明细目录,于每年年底或翌年初向社会公布。
对用人单位拟引进的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骨干人员和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均可为其主动发商调或接收函,其配偶是干部的,且落实单位的,也可一并发商调函或接收函,符合有关规定且调动材料齐全后,优先办理调动或接收手续。其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视同本地生源,有接收单位并符合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即给予审批就业,未有接收单位的,可先办理落户手续。
五、第九条 属我市紧缺专业的国家重点名牌大学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我市企业已同意接收的,可不受审批时限的限制。
六、第十条 对属我市紧缺专业的且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本人愿意到厦门就业服务但尚未找到工作单位者,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给予办理落户粮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并符合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