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厦人(2000)014号)
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时照此执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
有关条款说明
为有利于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件),便于具体操作,特对应文中有关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五条 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指着重发展先进技术型工业、交通运输业、内外商贸业、金融保险业、旅游服务业、建筑房地产业、信息通信业等七大行业,促进第二产业中的电子、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的形成。大力培植高新技术产业,在微电子、数字信息和通讯、汽车配套件、钨产品系列、新型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和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等领域有新的突破。本条所指的引进对象不仅要符合上述产业发展方向,而且必须是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国家重点院校目录另附)。
二、第六条第五款 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开展合作研究一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的留学人员,其身份认定和派遣由市人事局负责。具体程序是:1、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留学生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留学国中国使(领)馆的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有真才实学者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有关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原工作单位的证明;2、经身份认定并已明确用人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复职等有关手续并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3、持市人事局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推荐,并提供工作推荐函。各用人单位接到留学人员工作推荐函后应优先纳入本单位的用人计划,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人事局,以便进一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