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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4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明电〔 2007〕 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继续采用送法上门、办班培训、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基本精神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把握。要全面准确地阐释社会比较关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等问题,切实打消用人单位因对法律误解而产生的诸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劳动者难管理”、“企业负担重难生存”等不必要的顾虑,引导用人单位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自觉学法守法,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形成企业发展和职工维权的良性互动。

  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偿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并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一次性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数超过 10人,且发现有劳动争议苗头的,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配合其做好政策指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12号)认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劳动者,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严禁企业违法突击裁员,企业裁员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进行。企业裁员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劳动者。对于事业转企业以及实施改制企业,要依据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尽快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引发集体劳动争议负主要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支持其评先评模,对其劳动保障年检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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