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人事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调整的干部。
第八条 调进厦门特区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好,作风正,无政治经济问题,志愿为特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具有中专毕业以上文化;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女性干部调动随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超过两名。
第九条 符合调干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区别对待:
(一)在居住条件上,具备住房条件的从宽,需解决住房的从严;
(二)从特区外调进已婚干部,应审查其配偶是否符合调干或调工条件。如配偶一方文化偏低、年龄偏大,或其所从事的专业在本市不易对口安排工作的,应控制调进;
(三)夫妻双方均是干部,原在一地工作的,按"同支同留"的原则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同时办理调动的,一般先办职务较高一方调动手续。
(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干部,另一方是工人的,应与劳动局协商办理;
(五)非紧缺专业技术干部应立足本地解决,行政干部原则上不从外地调入;
(六)从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商调干部,要从严审批;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要从严把关。
第十条 照顾性调入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两地分居五年或调入一方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的,可优先考虑;
(二)父母年老本市区又无子女照顾,可以调入一名有照顾能力的子女;
(三)随军家属的干部调动按国发(199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或进特区:
(一)干部的试用期(或见习期)未满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选举产生或实行合同聘用而任、聘、承包合同期未满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处理终结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