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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厦人[1992]056号、厦委组〔199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二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编制员额、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职数限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工程的新建、扩建项目、保证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用人需要,保证急缺干部的单位及时补充人员,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鼓励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五条 干部调配必须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凡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不得调在同一单位,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安排在其垂直领导下的部门(单位)工作。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需要,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二)满足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重大科研、教学项目、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干部队伍;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整现任工作与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八)符合政策规定需要安排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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