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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的通知
(厦人[2002]131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条例》第十五章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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