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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精神,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属于全日制研究生班学历毕业之后再通过论文答辩等有关程序取得硕士学位的,其在研究生班学习的时间,可参照闽人发[2001]85号文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十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中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寄存人员,在寄存档案期间如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其寄存期间可予以计算连续工龄。
  十二、退伍义务兵的工龄计算,按照《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规定执行,即“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其工龄计算仍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1991]009号)执行。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按此规定执行。
  十四、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从达到规定年龄条件的当月起发给。
  十五、各单位申报离休干部护理费时,必须随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老干部支部意见和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材料。
  十六、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至今仍未按闽人发[2000]212号文规定套改机关工资的,必须于2003年1月31日前套改结束。改套机关工资或不改套机关工资,均须本人签字同意,此后一律不再改套。
  十七、高校、中小学教师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教龄满30年(年满25年),经县级以上医院会诊确认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如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按闽教人[1989]131号、闽人退[1989]136号和闽人退[1993]20号文规定享受增发退休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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