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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工资一律按转业安置部门介绍的职级套改。如按行政职级安排职务,则按行政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如按技术级安置,则按技术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工资按地方受处分人员工资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再按部队的职级享受工资待遇。
  四、中专、技校实验教师,可参照闽人函[1999]119号文规定予以提高10%工资标准。

  五、闽人发[1997]46号第二条规定的带薪(或未带全薪)脱产学习,是指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不含工资关系已转到学校的工作人员)。
  六、关于部分人员的“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发放问题
  (一)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或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处罚年限未满七年的,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见习人员标准执行。
  (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和实行所外执行、由原单位负责管教的劳教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留用察看、管教和考验期间,其“省直在榕福州地区补贴”按生活费计发比例打折后的标准发给。
  (三)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以及虽未受到处分,但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由各单位结合考勤情况决定是否发放。
  七、引进到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办[2000]10号)执行。在此之前引进人员享有的保留工资,从2003年1月起不再保留,改为一次性发给36个月保留工资数额的补贴费。今后从外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我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如原基本工资高于我省同类人员的,其高出部分不再保留,改按一次性发给36个月的高出部分数额的补贴费;从外省企业引进的人员,其工资按我省同类人员标准核定。
  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根据闽委发[2001]8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从2003年1月1日起,高校行政人员(含参照“补差”的其他单位人员)不再执行闽人薪[1994]9号文中关于实行工资“补差”的规定,原已享受的补差部分同时取消,但可改按职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中高的一种重新套改。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原享受的补差部分予以保留,并计入本人离退休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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