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如:高校某教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9月聘为讲师,1990年6月同时任副科长,1994年1月任科长,1994年9月聘为副教授,1997年2月任副处长,1999年3月调入某机关任副处长。该同志1993年9月30日应以副科长职务、任职年限6年(该同志属“双肩挑”,其聘任讲师的年限可计算为副科任职年限)、工作年限18年,套入副科长职务工资2档,级别工资确定为13级;1993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档次按职务变动和两年正常晋档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