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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外商在省级工业园区外投资10 亿元人民币或1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同等享受第五条 规定的政策。

  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菏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 年,经税务机关核实,同级财政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九条 外商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市经济开发区和9 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和省集约用地标准,按当地当时土地标定地价的下限执行;投资10 亿元人民币或1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除应上缴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市政府依法提供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旅游、商业物流等其他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和9 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以上的部分,其余一律免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水,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供水或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分类用电价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在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按最低标准收费。注册资本1000 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0 . 8%;注册资本1000 一10000 万元的注册费为0 . 4%;注册资本超出10000 万元部分不再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产品市场好、财政贡献大、资产状况优的外资企业,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银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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