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2日)废止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三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菏泽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外和境外客商,市外和境外客商统称外商。
第二条 外资企业是指在菏泽境内兴办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四条 外商在菏泽境内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 至第2 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3 至第5 年奖励50 %。
第五条 外商在市开发区和9 个省级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第1 至第2 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3 至第5 年奖励50 %。
第六条 外商投资商贸物流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5 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