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厦人[2002]30号)
各区人劳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处: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事业单位干部调动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委、办、忆(除党群系统外)本系统内的事业单位之间顺向的干部调动,在编制定额和人员计划内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区本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之间顺向的干部调动,由各区人劳局审批。
三、上述所称顺向干部调动,是指全额拨款与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与差额拨款前段时间、自收自支单位以及从全额拨款单位调往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或从差额拨款前段时间调往自收自支单位的干部调动。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仍报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五、各区、各主管部门应每半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将办理的干部调动人员名册报市人事局调配处、综合计划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