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金,推进菏泽市城市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和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土地收益主要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分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涉及土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指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和取得的耕地开垦费或保证金等。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