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目的:通过召开此次会议,一是让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环境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是全面部署及启动湖北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开展;三是切实做好开展此项业务的组织、宣传、指导、检查工作。四是双方人员交流沟通,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基础。
会议地点: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在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召开(待定)
第四阶段 主要工作:在全省全面试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时间安排:2008年7月中下旬至11月
1、确定开展保险试点的企业名录。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其他涉污企业,及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纳入投保范围;建议确定具体的投保企业名录,预计在8月中旬之前完成。
2、人保财险各市州分支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一一对接,全面宣传、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五阶段 主要工作:督导调研;时间安排:2008年8月
人保财险与湖北省环保局于8月组成联合调研组,选择部分地市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和解决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另外,根据业务推广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不定期进行督导调研。
第六阶段 主要工作:对全省活动推动情况进行总结;时间安排:2008年12月
对全省环境污染责任险推动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各市州在此项活动中好的做法,为全省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此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贡献。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评标准、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