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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在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时,应结合本地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各地务必于今年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向有关企业下达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并于9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工作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并发布湖北省“十一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二、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审核计划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为确保审核评估工作质量,省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发布审核评估专家名单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对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企业,在环保部门下达工作任务后45日内,必须将审核实施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负责对其评估、验收的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在2个月之内正式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各地环保部门要按计划定期对有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时将本地审核评估及验收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环保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有计划地指导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有关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请各地每年年底前将本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环保局。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对应实施审核而未审核的重点企业,专项资金对其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各地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三、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融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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