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率随单位缴费费率的下调相应调整为4.9%、4.2%。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