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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同时应备有血浆代用品,急诊用血时保证1小时内得到血源。
  4、人员
  4.1至少有8名妇产科医师,其中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8。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产科门诊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护士和助产士合计不少于12人。以上人员必须为专职。
  外聘人员应身体健康, 执业地点为本机构,聘用期在一年以上。
  年分娩量达1500人以上的按照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配置助产技术服务人员。
  4.2至少有2名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管理。麻醉科至少有2名专职麻醉师。
  4.3医师应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及助产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经培训、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技术
  不得接收高危妊娠产前评分单项分值≥20分的孕产妇。在熟练掌握一级助产服务机构技术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求开展以下技术:
  5.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包括各种原因产程异常的识别与处理、胎盘残留或植入的处理、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子宫次全或全切除术等。
  5.2催、引产的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5.3高危妊娠及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正确处理。
  5.4出生缺陷的识别、筛查及咨询与指导技术。
  5.5产科出血的诊断与处理。
  5.6妊娠高血压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与处理。
  5.7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及转诊。
  5.8产科急重情况的快速诊断和抢救,如心肺复苏、各种休克的急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的诊断与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防治等。
  5.9胎儿监护技术:胎儿生长发育监护、宫内缺氧监护等。
  5.10妊娠合并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以及精神性疾病的安全分娩技术。
  5.11各种麻醉及麻醉意外处理技术。
  5.12安全转诊和急诊往诊技术。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房屋
  1.1产科门诊:设产科诊查室至少2间,分设产科门诊和高危妊娠门诊。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分设妇产科B超及胎儿监护室各一间。有环境良好的候诊场所和宣教场所。
  1.2分娩区:分娩区总使用面积应在120平方米以上,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与母婴室相邻近,相对独立。分娩区应严格划分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置隔断或屏障,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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