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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5.4人工破膜及羊水异常的识别、简单软产道裂伤的处理、胎盘残留刮宫、人工剥离胎盘等技术。
  5.5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技术。
  5.6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及处理与转诊技术。
  5.7产科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及急转诊技术。
  5.8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5.9新生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高危新生儿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5.10开展或协助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听力障碍的筛查。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房屋
  1.1产科门诊:设产科诊查室至少2间,分设产科门诊和高危妊娠门诊,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有环境良好的候诊场所和宣教场所。
  1.2分娩区:分娩区总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与母婴室相邻近,相对独立。分娩区应严格划分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置隔断或屏障,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缓冲区:有更衣室、换鞋处。使用面积不小于8 平方米。
  清洁区:设刷手间(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间、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卫生间。待产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提倡温馨的家庭式环境。
  无菌区:设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敷料间(也可设无菌敷料柜)。分娩室放置1张产床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放置2张产床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两床之间有屏障设施。光线充足,环境安静,空气流通,有调温控湿设备。
  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可在同一室内。
  污染区:设污物处理间及污物专用通道。
  设立医务人员通道、产妇通道。
  1.3.母婴休养室:应单独设置。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温度适宜、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1.4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配备有抢救孕产妇所需设备和急救基本药品。
  1.5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配备有抢救孕产妇所需设备和急救基本药品。
  1.6手术室: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室基本条件设置。
  1.7高危新生儿观察室:至少设2张高危新生儿观察床,每张床位占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米。布局、通道合理,避免交叉感染,有调温控湿设备。
  1.8新生儿沐浴室:应单独设置,不能设在分娩区内。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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