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示范市,根据《玉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福绵管理区;
(二)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玉林龙潭产业园(2008年不考核);
(三)市直签订责任状单位:玉林市招商促进局。
二、考核原则
为真实、客观地评价招商引资业绩,充分发挥考核的“推动、促进、激励、鼓舞、鞭策”作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以及“公开、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范围的认定。
1. 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范围是指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形式,在玉林市内进行投资合作的项目。
2. 以下引进资金不列入考核范围:
(1)由我市提供财政担保的银行贷款;
(2)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对我市的扶贫基金、社保、再就业、防疫、民政救灾救济、民族事业等调拨资金。
(二)考核项目确认条件。
招商引资大兑现项目可根据以下条件之一予以确认:
1. 投资规模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并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能够带动我市科技创新并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对各种引资凭证的认定。
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申报列入我市招商引资大兑现项目时,需备项目简介、企业简介、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实资金到位的证明、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等材料。
四、考核依据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的决定》(桂发〔2008〕25号)精神和自治区要求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每年增长10%的目标确定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年度工作目标(即大兑现“三率”及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等四项指标)。
(二)以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四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数据以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数据库的数据为准,计算依据以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达兑现“三率”定义和计算公式为统计依据。完成四项指标所得基分为100分,其中,招商引资大兑现合同项目的履约率占10分,招商引资大兑现合同项目的开竣工率占20分,招商引资大兑现合同项目的区外资金到位率占35分,当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区外到位资金(含续建项目)占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