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导意见。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辅导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文书、表格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六、房屋产权证使用性质为住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可作为就业(营业)场所。就业(营业)场所无法取得合法使用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办事机构出具的同意其作为就业(营业)场所的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辅导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八、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人员持《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从事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已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人员从事本意见所列灵活就业(营业)项目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九、《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展一年有效期,但有效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须向本意见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复查申请人延展有效期申请时,对已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应当督促持证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持证人未申请延展有效期,《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不得收取申请人费用。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办事机构和工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的日常辅导和管理,规范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具体辅导和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市级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十二、本意见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