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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等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与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与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成工商发〔2008〕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关注民生、惠及民利,鼓励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现就开展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与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是指自然人以自雇劳动为主要手段,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饮料、日用品、书报刊零售和居民服务等活动,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辅助自主创业,实现谋生和自雇型就业的行为。
  二、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人员须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取得《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就业(营业)范围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还须先到区(市)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
  从事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零售,小食品简易加工、小餐饮、美容美发须向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辅导,并持辅导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须向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辅导,并持有关辅导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
  从事报刊、期刊、图书零售、复印打印须向县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辅导,并持有关辅导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
  四、《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记载事项:持证人姓名、就业(营业)场所、就业(营业)范围、有效期。
  五、申请《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须向各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辅导申请书;
  (二)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就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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